江西省照明电器协会景观照明专业委员工作条例
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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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照明电器协会景观照明专业委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专委会全名为江西省照明电器协会景观照明专业委员(以下简称本专委会)是江西省照明电器协会领导下的,由从事景观照明的科技工作者及有关涉及景观照明领域的科研、教学、设计、生产、推广应用和施工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非法人性质的社会组织。本专委会全体成员遵守江西省照明电器协会章程,享有江西省照明电器协会会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本专委会的宗旨是在江西省照明电器协会领导下,为了配合落实江西省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法规,推动江西省照明相关企业景观照明领域综合实力提高,整合江西省景观照明科技研发和应用方面的专家、学者资源,逐步建立适用的景观照明标准、规范体系,构筑企业、大专院校、政府间的学术、技术交流和咨询平台,产、学、研结合,高水平、高质量地参与美丽江西景观照明建设。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三条本专委会的工作范围:
(一)组织以大专院校、设计研究院(所)、企事业单位的院士、专家、学者为主的跨界专家团队,展开景观照明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的开发、研究。
(二)组织开展景观照明行业的调查研究,向江西省照明电器协会和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的政策导向和行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打造政府、大专院校、研究设计院(所)、企事业单位在景观照明领域交流共享平台,促进交流和合作,推动美丽江西景观照明建设。
(四)组织探讨景观照明涉及的技术和标准,编制或完善景观照明体系框架内的标准、规范。
(五)对接政府需要,为政府运维、管理和决策部门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持,为政府运维、管理和决策部门人员举行相关培训。
(六)对接企业需求,为从事景观照明领域软、硬件产品的企业提供跨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提供人才推介和技术支持。
(七)发挥江西地区科研设计院(所)和大专院校涉及景观照明领域的科研和学术优势,促进产、学、研成果融合和转化。
(八)通过跨界合作、分享共赢模式,共同打造能提供景观照明整体解决方案的江西品牌企业。
(九)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或指导委员单位参与景观照明项目规划设计及相关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十)根据江西省、市各级政府景观照明的建设政策,协助各委员单位申报相关政府专项资金或项目资金。
(十一)编辑、发行景观照明科技内刊及开发推广相关的公众号。
(十二)建立景观照明网站,开展省内外的专业信息交流及信息服务工作。
(十三)举办本专委会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
(十四)积极参与江西省照明电器协会的各项活动,接受江西省照明电器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组织架构
第四条本专委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大会,委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内容包括:
(一)听取和审议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各专业部门工作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专委会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汇报;
(四)研究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
委员大会需有半数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大会决议需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办公会行使有关职权,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名誉主任、常务副主任、执行副主任、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以上组成。
第五条本专委会设立名誉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执行副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本专委会领导机构人员需经江西省照明电器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任期依照江西省照明电器协会章程与江西省照明电器协会届期保持一致,主任委员任期不超过两届。
本专委会领导机构人员原则上届期内不调整,如需调整需经江西省照明电器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六条 委员入会程序
(一)首先应为江西省照明电器协会会员;
(二)向专委会秘书处提交加入专委会申请书;
(三)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颁发证书。
第七条委员退会程序
递交书面退会函件并交回委员会颁发的相关证书;
两次不参加专委会活动,经主任确认视为自动退会的委员,本会公布取消委员资格。
第八条本专委会常设工作机构为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负责专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九条 本专委会财务纳入江西省照明电器协会统一帐户,按《江西省照明电器协会景观照明专委会财务及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接受协会监查。
第十条 本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的赞助与捐款;
(三)利息。
第十一条 本专委会的经费主要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发展,各项支出由专人负责审批,并接受江西省照明电器协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终止程序
第十二条本专委会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大会表决通过,提出终止协议。
第十三条本专委会终止协议须经江西省照明电器协会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本专委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本专委员会经江西省照明电器协会核准后即为终止。
第十六条本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上交江西省照明电器协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 《工作条例》 经2022年8 月 20日专委会筹备会议审议通过,报江西省照明电器协会备案后生效 。